宁波泉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宁波泉州商会。英文译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缩写为QCC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在宁波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泉州籍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团结和组织广大在甬工作的泉州籍、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行业优势,为促进两地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间文化交流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和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宁波的经济建设,加强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技术交流,帮助会员开拓市场,规范会员企业的运作秩序,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沟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热心支持本团体各项活动的开展;能定期交纳会费以及提供人力、财力和物质等方面支持的单位;

(五)有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泉州籍在甬依法创办的各类企业、申请加入宁波泉州商会的团体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工商行政登记复印件。

(二)经本商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即可接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以及本会争取到的优惠待遇;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事项;

(六)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十二条:为表彰对本会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他知名人士,本会设立创会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终身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和名誉会长。

(一)首届会长离任后,自然成为创会会长;

(二)永远荣誉会长只授予连续两届担任本商会的会长,在离任后授予;

(三)对商会有较大贡献的原会长班子成员及对商会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家可授予荣誉会长。异地兄弟商会会长可聘请为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实行一届一聘制;

(四)终身名誉会长:首届的名誉会长为终身名誉会长;

(五)名誉会长:连续担任商会两届及以上副会长的,卸任后可聘请为一届名誉会长;在甬闽籍企业家且热心商会工作的,可聘请为名誉会长。

(六)对商会有较大贡献的原商会监事长、原商会常务副会长在离任后可授予永远名誉会长。

(七)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上届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新一届理事会聘请。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将书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后半年内仍不交纳会费或仍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本商会有权追回该会员的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查,报请商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请会员大会、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筹备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任各荣誉职位人选;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商会工作,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愿意对商会作贡献。同时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实际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对会长负责;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报本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人数为3人及以上奇数,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理事会执行商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理事以上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协调商会相关工作机构,所属单位贯彻、落实监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签发监事会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长、副会长的资助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资助或奖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以及勤俭节约的原则,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调拨。不准任何个人以本会名义为会员提供经济及法律担保。

第三十八条:本会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5名以上会员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3年9月23日理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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